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希望對重慶的朋友有用
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測設計管理條例
采購管理條例[ 本帖最后由 c6314 于 2010-3-20 01:31 編輯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pdf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pdf
簡要說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文件格式:Word 文件大?。?6.5 KB[ 本帖最后由 sccbjs 于 2012-2-9 14:10 編輯 ]
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 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8月29日 交通部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二條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以下簡稱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道事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航道管理機構是對航道及航道設施實行統一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 國家航道是指: (一)構成國家航道網、可以通航五百噸級以上船舶的內河干線航道;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凍期)通航三百噸級以上(含三百噸級)船舶的內河干線航道; (三)可通航三千噸級以上(含三千噸級)海船的沿海干線航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后果的核電廠核事故(以下簡稱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 第二章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政策; (二)統一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 (四)適時批準進入和終止場外應急狀態; (五)提出實施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 (六)審查批準核事故公報、國際通報,提出請求國際援助的方案。 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組織、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