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1996年10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全文)http://co.163.com/if_38507224_3.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2月28日網址:http://www.gov.cn/flfg/2008-02/28/content_905050.htm
【發布單位】國務院 【發布文號】國務院令第496號 【發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理 溫家寶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胡錦濤主席令偶第一次上船哦,請各位大俠見諒!呵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SL 176-1996(試行)(試行)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SL 176-1996主編單位: 四川省水利電力廳批準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頁制作:CWSnet1996-09-09 發布 1996-10-01 實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 次 1 總則 4.4 質量事故檢查 2 術語 4.5 數據處理 3 工程項目劃分 5 工程質量評定 3.1 項目名稱 5.1 評定標準 3.2 項目劃分原則 5.2 質量評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為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耐火材料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原〔2013〕63號),引導合理投資,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耐火材料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規劃政策,我部制定了《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條件》(2014年本),現予公告。有關方面在投資融資、土地供應、環境評價、節能評估、生產許可、安全生產監管和淘汰落后等工作中應參照執行。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發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7年6月29日
· 目錄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地役權 第十五章居住權第四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權 第一節產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權第五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發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7年8月30日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節 工業節能第三節 建筑節能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第五章 激勵措施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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