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通俗的講法,假設一高層中的某層剪力墻,層高即墻高3m,墻厚200mm,L型墻,兩段墻肢均長2m,墻長4m。那么該如果理解這層剪力墻的截面高度、截面厚度、截面長度這三個概念呢,我的理解,墻肢的截面厚度為200mm,墻肢的截面高度2m(以單肢考慮)、2000/200=10>8即不為短肢,墻肢的截面長度為3m。可知墻肢的截面高度與截面長度與通俗理解是相反的,即墻肢截面高為通俗墻長,墻肢截面長為通俗墻高。附短肢墻與異形柱的區別截面尺寸:柱:H/B < 3;(單肢)異形柱:H/B <4;(一般柱肢數≤兩肢)短肢剪力墻:4 < H/B < 8; (墻肢數≤兩肢)剪力墻:H/B >8。(不限)當有大于兩肢的短肢墻或異形柱時,盡管各肢的長寬比符合要求,也宜按墻輸入、設計。但在高規7.1.2提到,”各墻段的高度與墻段長度之比不宜小于
某配筋砌塊砌體剪力墻結構,地上高度50m,計算其底部加強區高度時是按下列哪條取呢1)《高規》7.1.9條1/8墻肢總高度2)《砌體》10.4.11條1/6房屋高度有高人給解答下嗎
在高層計算中,剪力墻有效高度的計算方法并沒給出,我在有的資料書上看是按hw0=hw-bw,有的是按hw0=hw-lc/4,lc為約束邊緣構件的長度,不知道到底是按那個公式計算呢?
《高規》7.2.8條中,剪力墻截面有效高度 hw0=hw-as',我覺得這個不對啊。難道不應該是hw0=hw-as嗎?為什么要減去受壓區鋼筋到邊緣的距離而不是受拉區鋼筋呢?
看了很多帖子,大部分提到墻體總高度的定義,總會扯到底部加強區的起算點去,對于這個“墻體總高度”始終模糊不輕。所以這里再次求智于大家:墻體總高度的定義究竟為何。無地下室時底部,墻體總高度從基礎面起算?從室內地面起算?從室外地面起算?頂部,若為平屋面,我們都知道只到屋面為止;若為坡屋面,且局部墻片需要升至坡屋面,那這時,這些墻片的墻體總高度是否算至相應的坡屋面頂部標高有地下室時底部,墻體總高度從基礎面起算?從室內地面起算?從室外地面起算?從頂板起算?是否有頂板嵌固與否的區別?頂部,同無地下室時頂部的疑問有的同志提過房屋總高度的概念,房屋總高度與墻體總高度我的理解不是同一個意義,房屋總高度涉及到風荷載計算的問題,而墻體總高度涉及到底部出塑性鉸的問題,兩個不能混談。下面舉個例子:高層各個部件標高及高度,地下室底板面-5.8,地下室頂板面-0.8,室內正負0.0,室外-0.3,第二層板標高,5.0,第三層板標高為8.0,悶頂層板標高為80.0,局部墻片升至其相應的坡屋面隨坡頂81.2
小高層剪力墻結構,無地下室,底層的計算高度取值應該是多少?是計算到0.00還是到基礎頂面,地面層是否要加剛性層(現澆板)了?
JGJ3-2010里77頁。7-1-2說各墻段高度與長度之比不宜小于3,那不是每段墻段的長度就會很小啊,墻的長度包括暗柱部分嗎?剪力墻高度和長度比為多少合適?
這兩天在單位商討帶裙房加強區高度,也看了其他院的部分圖紙,意見不統一。我個人根據規范把現在的思路表述一下,歡迎各位發表意見。一、嵌固端在地面,兩層地下室,有些院把加強區高度從地下室開始標注。我認為不對,這個抗規、高規都說的很清楚,從嵌固端開始才是底部加強區。我看了08老規范,那個時候可能表述不清楚,且當時抗規條文說明就注明往下延伸一層加強,而現在新規范已經更新,有的院可能還沒注意,包括11G101-1也改為從嵌固端標注。二、帶裙房(相連),加強區選擇問題。新抗規條文中有一句話,帶裙房的加強區也可以延伸至裙房頂上一層,新高規沒有此規定,只是在構造上規定,約束邊緣構件從嵌固端延伸至裙房上一層。我個人認為這個是選擇性問題,按高規加強區跟裙房沒有關系,只是在構造加強,按抗規是“也可以”,參照老抗規是“宜”,所以我想裙房不多,可以參照抗規延伸,出嵌固端加強區高度(裙房高度及上一層)以老抗規15m左右為選擇界。三、以前約束邊緣都是要求嵌固端以下至少一層加強,而新抗規和高規都改為嵌固端以下一層對應邊緣構件縱向鋼筋不少于上一層。所以嚴格意義上講,以下一層箍筋不必按照約束邊
在計算相關剪力墻的問題的時候,會涉及到剪力墻截面有效高度hw0,hw0=hw-as’。很多相關參考書都是給一個as’的值,可是相差很大。請問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以確定as’的值?
短肢剪力墻是指墻肢截面高度(H)與厚度(B)之比為 5~8 的剪力墻。 截面尺寸:柱:H/B < 5(單肢)異形柱:H/B < 5(一般柱肢數≥兩肢)短肢剪力墻:5 ≤ H/B ≤8剪力墻:H/B >8。 T 形、L 形 、 形、 〕 +形等計算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以最長的肢為準。墻肢截面高度 (H) 指墻肢截面長邊(或稱墻肢長度) ,墻肢厚度(B)指墻肢截面短邊。
關于剪力墻底部加強區高度的理解(帶轉換層):《高規》10.2.4條: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墻支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請注意,這兩者是“高度”的比較) 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理解和做法,都是直接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如果有一棟120m的建筑,設計為框支剪力墻結構,轉換層設置在二層(一層頂板),層高6000mm,上部層高均為3000mm,如果按照“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做法,則底部加強部位即為6+2*3=12m,但是墻支高度是120m,120*1/8=15m,便應該是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三層了。不知道有沒有人做過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三層的? 由這個例子延伸一下:底部加強部位的“底部”從什么地方算起?我的理解是從剪力墻的嵌固端算起,這樣的話,落地墻的嵌固端應該是地下室頂板或者是基礎,而不落地剪力墻的嵌固端應該是轉換層了。 更嚴重一點的延伸:不落地剪力墻的底部加強部位是不是應該從轉換層往上取1/8墻肢高度?以以上例子,便該是(120-6)*
抗震規范6.1.10條規定,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層二者的較大值,且不大于15m。 高規7.1.9條規定,一般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二者的較大值,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 兩者的不同處在于抗震規范有“且不大于15m”的限制而高規沒有這一限制。大家在確定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高度受15m的限制嗎?
請教各位高手:高層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高度!1,規范說底部加強部位高度可取墻體總高度的1/10,和底部兩層兩者的較大值。問墻體總高度怎么取值?是從墻體的嵌固端到墻體頂端的高度么?2.如果帶一層地下室,嵌固端取在基礎頂還是一層地下室頂板?3.如果帶二層地下室,嵌固端取在何處?4.如果帶三層或者四層地下室,嵌固端取在何處?
請教一下各位: 純剪力墻結構,一層地下室,按照我這里的習慣,地下室剪力墻計算高度是從基頂至零層板,基頂一般認為是彈性地基梁頂端,一般按照地勘報告估算計算高度,但是最近經常遇到地勘報告不準確,導致原先地下室剪力墻計算高度不夠,如果加高地下室剪力墻計算高度,對上部結構計算配筋有影響嗎?我核對計算書,計算結果沒有變化,而且地下室是嵌固層,但是我有同事認為有影響,需要重新計算上部配筋,我有些糊涂了,想請教一下,謝謝!
本帖最后由 結設是藝術 于 2014-12-20 07:41 編輯 底部加強區變化,高度不如舊版大。 十分之一或兩層,取值需準莫弄差。 2012.2.23 [ 本帖最后由
拿到施工藍圖后,看到人防區的一塊壁板和消防水池的壁板獨立開來,這既增加成本費用,也增加施工難度,如下圖:出于成本和施工難度考慮,這里可以優化成一塊壁板嗎?規范上面有沒有具體要求?望高手賜教!!!
親們,請教:剪力墻墻肢的截面有效高度hw0怎么計算呢?不是用hw-as嗎?為什么我看到是減去了暗柱的一半。例如:一剪力墻長6000mm,最后的有效高度是5700?請教這個依據在規范哪里有?
1.剪力墻構造邊緣構件二級剪力墻一般配 8@200 就夠了(高規7.2.17)請問這個規范上沒說明鋼筋等級,請問是不是無所謂啊?2.看剪力墻的計算結果時候有兩個結果。一個是wpj,一個是邊緣構件的的配筋結果,是不是邊緣構件的結果就看低二個,而一般墻就看wpj.
1個18層的剪力墻結構,1,2層是商鋪,商鋪內沒什么隔墻。請教下,如果沒有隔墻的話,是不是地梁可以取消?還是地梁必須設置,要和剪力墻一起作用?
剪力墻為什么要設置暗柱?最進在學習預制結構設計,關于剪力墻為什么要設置暗柱,設置暗柱的作用是什么?暗柱中的箍筋起什么作用?是否可以用箍筋代替剪力墻水平鋼筋?還請有見識的各位大俠多說說自己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