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檢報告,總硬度575 標準450 硫酸鹽320 標準250 氯化物249.6 標準250這樣的水質如何處理,一天供200人飲用,只作飲用水! 可以的話,提供下具體處理方案與設備。
地下水方案的預處理 現在要將地下水作為進超濾的水源,地下水中有以下參數超標,超標數據如下:檢測項目 計量單位 檢驗結果 我司自來水狀況 標準值(飲用水標準)色度 度 45 5 ≤15濁度 度 122 0.61 ≤3肉眼可見物 黃色,渾濁有細小的黑色顆粒懸浮物 砷 mg/l 0.02 0.0011 ≤0.01鐵 mg/l 3.63 《0.1 ≤0.3錳 mg/l 0.155 《0.05 ≤0.1耗氧量 mg/l 4.84 1.5 ≤3氨氮 mg/l 21.8 《0.02 ≤0.5細菌總數 cfu/ml 1.6×103 34 ≤100 請各位幫忙出一個方案,保證能夠作為超濾的水源。本人不勝感激!!!
地下水有很大的柴油氣味,并且有很做渣滓,油油的,聞起來就是柴油的味道,我估計是發電機柴油泄漏。請問砂+超濾+碳能不能去除?能去除,超濾要用多大分子量的?謝謝高人指點,還有活性碳耐用嗎?
地下水形式主要分三種:上層滯水、潛水及承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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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月份做了個小工程,說小呢,但卻讓人及其頭痛!原水為地下深井水。原水水質:渾濁度:28.83NTU,色度:161,鐵:0.78mg/L,錳:2.7mg/L出水水質要求:【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濁度:<1NTU,色度:<15,鐵<0.3mg/L,錳<0.1mg/L工藝:深井泵+高錳酸鉀投加+PAC+管道混合器+PAM投加+旋流反應器+斜管沉淀+中間水箱+泵+錳砂過濾+活性炭過濾+5微米的pp棉過濾器+紫外殺菌器現在鐵已經去除完全,錳不達標,早在第一次取水樣時已經可以把鐵錳去除了,但是就測一個水樣;后來再取水樣都不達標,錳在1.5~2ppm左右;設備一天反洗一次更嚴重的是,現在幾乎不出水。情況大概就是這樣,請各位做過類似工程的幫忙看下問題出在哪里,幫忙支個招吧[ 本帖最后由 silence_1999 于 2008-9-4 10:46 編輯 ]
有些解釋潛水是地面下第一個隔水底板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淺層地下水也是第一透水層中、第一隔水層之上的地下水。這兩個到底怎么區別呀???
摘要:PRB——滲透反應墻技術是近年來廣泛應用的一種地下水污染修復技術。文中介紹了其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結構類型、安裝要素和主要材料選取。該技術在我國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
1.加藥法 垃圾填埋場滲透液中含有大量的酸性物質、有機物、金屬元素等,其具有滲透濃度高、滲透速度慢等特征。地下水在長期的流動中,會受到垃圾中的酸性物質影響,導致水中的酸性物質增加
隨著污染問題的凸顯,和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社會公眾對于土壤地下水的認識一直在提升,但對一些關鍵性概念和理論的認識誤區依然廣泛存在,有些已經或正在對政策法律的制定產生重要影響。以下列舉環境修復領域的九個常見誤區,以供參考。誤區一:污染場地是指污染的土壤。污染場地是由于某種行為和活動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場地,污染物的遷移還會對場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因此,多數污染場地的修復包括地下水修復。誤區二:污染場地就是棕地。如果場地是廢棄的,而且其開發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極影響,那么這種污染場地也稱為棕地。棕地僅是污染場地的一部分,其概念是個舶來品,在國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義。在我國把污染場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歷史原因。但是現在應該以發展的眼光,將兩個概念區別開來。誤區三:污染場地即指工業污染場地,關停搬遷會“產生”污染場地。工業污染是污染場地的成因之一。采礦業、商業、軍事基地、回收業
傍河污染地下水立體循環修復數值模擬
地下水、海水和冰川地質作用.part1.rar
煤礦地下水與底板突水.pdf
伴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的發展正越來越嚴重地受到土地資源緊缺、水資源匱乏、交通堵塞、人口密集度過高等城市綜合癥的制約,地下空間利用逐步成為增強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的必要手段,大量城市地下鐵道、地下管廊、地下商業、地下交通、地下停車、綜合交通樞紐等地下工程投入建設。 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是優化城市空間資源利用結構、實現城市用地內涵式擴展、發掘城市用地開發潛力的重要途徑,而地下空間需求及特殊建設深基坑開挖工程往往直接面對的就是基底下水浮力的問題。有別于傳統的基底抗浮工藝昂貴、費時、污染公害高的缺點,CMC靜水壓力釋放技術是一種采用復合式材料安裝在基底,用以控制基底水壓力的工藝技術,具有施工周期短、造價低廉、節約材料、污染公害小等優點。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可全面或局部排除基底地下水浮力,并適當控制基底水壓力,可完全或依據設計要求達到防止基礎底板施工縫及結構裂縫滲水的情況;在全面受水浮力控制區域,當基礎下伏土層或巖層承載力滿足荷載條件下,可全面取代抗浮樁。當結構物基底浮力解除可能造成基礎下伏土層或巖層承載力不足時,或按規范要求結構設計時須補足風力、地震力等側向